衛福部(11/22)預告健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113年12月23日起廢止健保停復保。
-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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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12.05
衛福部(11/22)預告健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113年12月23日起廢止健保停復保。
🔻【原】
健保保險對象失蹤未滿6個月或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可以辦理健保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返國復保後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新制規定與過渡條款】
自12月23日起廢止停復保制度,屆時擁有中華民國戶籍者,即使出國超過6個月,仍要繳納健保費。
草案中訂定過渡條款,在今年12月22日前已辦理停保者,維持停保,但應於返國當日復保,且復保後不再可停保。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配偶、子女,亦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
ℹ️如欲申請停保者,請於113/12/23以前主動向工會提出停保申請。
確定停保日期就可以提前通知工會!超過113/12/23以後就無法再受理停保業務。
ℹ️停保者,應於回國入境後主動通知工會辦理復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