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提供勞工在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情形之保障。
本會依法協助符合資格之會員辦理勞工保險相關業務,讓會員享有完整的社會保險保障。
勞保-老年給付
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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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老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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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上開請領年齡自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如下: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勞保-生育給付
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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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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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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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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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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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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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給付5年內可申請。
勞保-死亡給付
申請條件
※本人死亡:<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遺屬年金給付】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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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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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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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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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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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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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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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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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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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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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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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家屬死亡: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